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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川北医学院档案保密管理规定

作者:图书档案馆 来源:图书档案馆 阅读次数: 日期:2022-1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四川省<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北医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和《川北医学院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档案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档案保密工作是学校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档案保密工作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条 涉密资料是指以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单位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资料。电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档案管理部门指图书档案馆和各专门档案的保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档案保密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密档案的移交过程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涉密档案的加工、保管、查阅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 学校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为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另有规定除外)。

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归档部门根据《川北医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学校安全和利益的需要设定。

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保密属性实行分别管理,涉密档案应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第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和各涉密档案形成部门应强化档案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

第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涉密档案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加强档案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档案系统和档案信息安全,严禁非档案管理人员操作档案相关的服务器和计算机。

第九条 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商,必须具备档案保密资质,并与档案管理部门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服从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查阅、复制、摘录保密档案,必须严格按照《川北医学院档案查阅管理规定》,履行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非涉密档案形成部门的兼职档案员查阅涉密档案,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单位人员公务查档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学校涉密档案用于公开用途。

第十三条 涉密档案移交、加工、查阅、复制、摘录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废件,必须按保密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涉密档案的解密、调整密级和调整保密期限,由档案形成部门按《川北医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通知档案管理部门调整。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涉密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根据《川北医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脱密管理,脱密期不得管理涉密档案。

第十六条 档案移交、管理、查阅利用等过程中发生泄密,经调查属实,根据《川北医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图书档案馆负责解释。

备注:2019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川北医办〔2019〕15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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