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咨询工作,根据《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教〔2017〕11号)第十条和《川北医学院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川北医发〔2019〕18号)第十一条规定,成立川北医学院档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档案工作有关重大事项,为学校档案工作决策提供建议与意见。
第三条 委员会性质为全校档案工作的监督、咨询和协调组织。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档案工作重大事项,并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学校档案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评估规划的实施;
三、审议学校档案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听取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档案公布、鉴定、销毁事项,并监督实施;
六、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开展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促进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开展档案工作宣传,开展档案文化建设,营造重视档案,依法管理档案的档案工作氛围。
第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颁布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不纳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章 委员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七条 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档案工作的副校长为副主任委员。
分管档案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实行单位成员制。成员包括学校党委和行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人事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校地合作处、图书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外事工作办公室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学校直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的负责人。
第九条 委员任期随学校机构和干部调整自动调整。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图书档案馆,由图书档案馆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学习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高档案工作议事能力;
二、执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管理部门(单位)档案;
三、支持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收集与合法开发和利用档案,发挥档案社会效益;
四、参与学校档案工作检查、评估,检查、督促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听取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协助档案管理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十二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部门档案管理,制定部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支持、配合、督促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收集、整理、按时移交档案,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应建尽建;
三、严格执行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配合、参与学校档案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
五、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四条 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议事。审议事项赞同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议事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档案管理业务的调整;
二、学校档案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
三、学校档案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执行情况总结;
四、档案公布、鉴定、销毁事项;
五、其他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议 题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图书档案馆在会议筹备期间向相关部门征集,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确定是否提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议部门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需要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的内容,应与相关部门沟通。
第十九条 提交全体会议的议题应是需要多部门协调的关于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部门自身可决定,或能够通过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不得作为全体会议议题。
第七章 议事结果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提交学校审定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审议结果,以意见或建议的形式提交校长办公会,作为学校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管理实际落实。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事结果,编写会议纪要,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报送相关领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征求委员会成员意见后,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修订本章程须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川北医学院2019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川北医发〔2019〕141号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