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细学校与二级学院(系)的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二级学院(系)办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有利于院(系)相对独立运行、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系)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系。
第二章 学校与二级院(系)的定位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二级院(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系)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四条 二级院(系)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院(系)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院(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职能。
第三章 二级院(系)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对二级院(系)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院(系)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 二级院(系)所属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由院(系)决定设置或撤销,但需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学校与二级院(系)的职责
第七条 事业发展规划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院(系)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院(系)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二级院(系)负责: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院(系)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院(系)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八条 学科建设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5.组织、协调学位授权点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二级院(系)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院(系)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院(系)学科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本院(系)学科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本院(系)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工作的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院(系)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二级院(系)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任免和考核院(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
6.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院(系)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二级院(系)负责: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院(系)队伍建设规划。
2. 按规定的权限制定院(系)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负责本院(系)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 确定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报学校备案。
4.制定本院(系)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条 教学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教学(含实习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改革模式和目标规范,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组织、协调学校专业申报和调整工作。
3.制定跨学科、跨院(系)的教师教学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的考核办法与标准,并监督实施。
4.制定学校教育教改项目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校级教育教改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省(厅)级教改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
5.认定学校教学成果,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6.制订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估工作。
7.制定教学医院与教学基地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对学生实习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的规范、目标。
8.组织开展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授予学位工作。
(二)二级院(系)负责:
1.制定本院(系)学科专业人才(学生)培养规划,报学校审定。
2.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本院(系)所辖学科面向院(系)内外的各类课程教学。
3.组织开展本院(系)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工作。
4.组织院(系)申报各级各类教育教改项目,督促、检查院(系)教育教改项目的实施。
5.学生实习方案的制定,实习教学过程的监督与指导。
6.组织本院(系)申报新增专业工作,提出专业调整建议。
7.组织开展院(系)授予学位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协调学校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研究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3.组织国家和地方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4.认定和评估学校所属知识产权,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5.组织校级学术活动,协调各院(系)学术活动。
6.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二级院(系)负责:
1.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院(系)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院(系)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2.组织本院(系)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组织和检查本院(系)科研项目的实施。
3.建设和管理本院(系)所属的科研机构。组织院(系)级学术活动。
4.对本院(系)科研行为、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进行指导、督促和监管。
5.建立本院(系)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对院(系)的学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组织全校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校园文化活动,并指导院(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各类评优评奖工作,负责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
4.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5.负责制定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二级院(系)负责:
1.制定本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2.组织开展本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校园文化活动工作。
3.组织开展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4.组织开展本院(系)学生的评优评奖推荐工作,以及对本院(系)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
5.组织实施本院(系)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6.做好本院(系)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留学生招生的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院(系)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院(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4.留学生招生、教学工作方案的制定。
(二)二级院(系)负责: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院(系)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3.留学生管理、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负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2.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
3.审核各院(系)年度财务预算、用款计划和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4.组织对院(系)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二级院(系)负责:
1. 二级院(系)作为学校的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编制院(系)年度财务预算以及用款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3. 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院(系)教学、科研、重点建设项目等各项经费。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3.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二级院(系)负责:
1.制定院(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2.管理本院(系)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院(系)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院(系)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二级院(系)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二级院(系)主要议事与决策形式。
第十八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川北医学院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涉及学术事项的决议应先提交院(系)教授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二级院(系)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院(系)党政支持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院(系)教授治学职能。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二级院(系)要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院(系)的民主管理与监督。院(系)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须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级院(系)党政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院(系)网页、公告栏、教代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公布院(系)的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院(系)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院(系)党组织一般设委员3-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书记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本院(系)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本院(系)党建、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院(系)按照实际需要设院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主任)1-3名。
第二十四条 院长(主任)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系)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分管本院(系)相关行政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系)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教务科、研究生科等科室,负责办理院(系)的党务行政、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人事、财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院(系)设立学生科和团总支,根据学校核定编制配备专兼职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其他学生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