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有效规避化解风险,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和《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修订)》(川教函〔2016〕62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学校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对重大决策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立足校情、预防为主、党委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应当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风险评估是重大决策能否出台和实施的前置条件和必备程序,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学校的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风险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相关决策事项评估材料的整理备案、风险评估报告的督办、工作联络、信息反馈等。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保卫处等部门为评估承办部门,负责开展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风险评估责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评估责任部门是指具体制定重要政策、实施重大改革、组织或举办重大活动的部门。
评估责任部门可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评估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中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的,由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指定评估责任部门,牵头组织评估。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风险评估的主要范围: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学校重大教育改革、重点建设项目及学校扩建、迁建等重大工程等;
(三)学校的筹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重大经济活动、
重大基建项目等;
(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
(五)学校招生政策、收费政策、学生资助政策、学历学位政策的重大调整;
(六)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职称评审政策的重大调整;
(七)学校重大资产处置;
(八)其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解的法律政策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评估承办部门: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学校近期或长远发展规划,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了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评估承办部门:发展规划处)
(三)安全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是否影响学校资金安全运行,是否会造成学校资金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评估承办部门:保卫处、计财处、国资处)
(四)廉洁性评估。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评估承办部门:纪委、监察处)
(五)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师生员工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评估承办部门:工会)
(六)可控性评估。对可能存在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师生员工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师生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评估承办部门:评估责任部门)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评估承办部门:评估责任部门)
第四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八条制定评估方案。经确定列入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评估责任部门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第九条科学评估风险。评估承办部门根据评估工作方案要求,采取专家论证、专题座谈、民意测评、咨询会、听证会、实地勘察、公示公告以及征询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离退休老同志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客观公正地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形成风险评估意见材料。
评估责任部门应当对评估承办部门提交的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编制评估报告。评估责任部门根据评估承办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材料,编制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决策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及方法、评估内容、分析论证、预防措施、风险等级和评估结论等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明确做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估,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制定风险防范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存在较大风险,评估责任部门要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部门报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主体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时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对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区分风险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策: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
第五章 风险化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风险化解。评估责任部门对学校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风险防范预案开展工作。
在评估责任部门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由评估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某事项风险较大,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评估责任部门报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并确定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把风险评估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进行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重大决策失误,以及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