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川北医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2-01-08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党委工作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 号)、《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川委办〔2015〕42 号)和《川北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职责,把握发展方向,决定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作。全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全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落实党代会决定和决议。

(二)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方案和换届方案;选举党委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书记、副书记;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三)审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审议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根本制度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讨论通过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委书记、校长执行重大决议的情况报告。

(八)讨论党委常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九)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十)其他需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根据需要,经党委常委会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列席人员和根据需要召开的党委全委扩大会议的范围,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行政领导、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副书记、校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校团委书记,以及根据需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委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党员代表、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等旁听。

第八条 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主要领导不能到会时,一般不召开全委会。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党委办公室负责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发言准备,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议定重大问题时,要态度鲜明,作出决断,不能模棱两可。

第十二条 全委会不临时动议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党委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

(二)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四)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通过方能有效,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会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向未出席的委员进行通报。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主持人审核、签发后生效。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如有必要,可以以文件、纪要或其它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宜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如议题与参会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列席人员、扩大人员、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只能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群众中扩散,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川北医学院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川北医委发〔2016〕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