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川北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书记、校长应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带好班子、管好大局、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出发,强化沟通,加强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践行者。
第三条 重要问题及重要事项决策要提前沟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 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条 重点工作及重要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要主动沟通。学校重点工作及重要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 党委书记、校长要主动碰头、充分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第五条 紧急事项要及时沟通。学校工作中的突发紧急事项, 党委书记、校长要及时沟通信息、研判情况,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并做好工作协调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日常工作开展及有关重要信息要经常沟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结合学校日常工作推进情况和有关重要信息,每月至少沟通2次,全面准确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和情况,科学谋划学校各项发展措施。
第七条 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心。党委书记、校长之间要紧密结合思想、工作、作风、学习等实际,定期相互谈心,做到坦诚相见,充分交流思想和意见,达到互相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团结、促进发展的目的。
第八条 做好外出时的工作协调。党委书记、校长出差、学习等,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
第九条 班子成员应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就自己分管领域工作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主动配合党委书记、校长做好相关沟通工作。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要强化大局意识、全局意识,积极主动服务党委书记、校长保持良好沟通协调。
第十条 党委书记、校长执行本制度情况,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向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