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0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安全性,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关于各级 党组织印章的规定》( 中办发﹝1983 ﹞ 37 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委员 会”公章、 “川北医学院”公章和钢印、 “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法人代表名章及校领导名章; 各部门、 院(系) 、科研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印章; 各二级党组织印章;群团组织印章;川北医学院授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专用印章;学校批准使用的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 负责学校党委和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刻制的审批程序:

( 一)校级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二)各部门、院( 系) 及其下属机构印章、各二级党组织 印章,由各单位提交《川北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附学校机构设置文件或变更机构名称的正式文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

( 三) 学校业务专用章由学校授权使用的职能部门提交《川 北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学校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审批;

( 四) 国家部委、省(市) 批准在我校设立的实验室、中心、研究所及学校成立的科研平台需刻制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交《川北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并附国家部委或省(市) 的批文或学校成立科研平台的文件,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 五)学校群团组织需刻制印章的,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群众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的,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 六)印章因遗失或破损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交《川北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按照前述相应程序审核审批。

第五条 完成印章刻制审批程序的,学校办公室确定印章形式、规格、材质,并开具联系函,由申请单位到公安部门指定印章刻制机构刻制。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刻制好印章后,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登记、留存印模,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启用。因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更换与原印章印模相同的新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第七条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并、样式改变等原因启用新印章时,应及时将原印章送交学校办公室登记、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党政公章、钢印、法人代表名章、校领导名章使用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由纪委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的印章自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本单位印章,人员情况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业务专用章由学校授权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必须存放于办公室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使用印章完毕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原处,人离锁落。印章原则上不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时,申请用印部门要出具申请报告,根据印章性质和工作重要程度由印章管理人员带出使用并做好登记。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 一) “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委员会”公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承办部门拟文,按照学校公文处理流程,经校领导签发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2.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等根据学校党委下发的聘任文件、奖励文件等用印,或由承办部门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3.需加盖学校党委公章各类申报材料、出国政审等文件由相关部门或个人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4.其他需要用印的情况,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后办理。

(二) “川北医学院”公章

1.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承办部门拟文,按照学校公文处理流程,经校领导签发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2.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出的便函由承办部门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3.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由承办部门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4.以学校行政名义报送的相关表格、名册由承办部门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5.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由科技处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6.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奖励证书、荣誉奖状等由承办部门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根据学校正式印发的奖励文件,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除经学校批准设置的校级竞赛、表彰等项目和《川北医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 等明确的奖励类别外,其它奖励证书、荣誉奖状等一般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或院系盖章,不加盖学校印章。

7.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录取通知书等各类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造册并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 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8.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根据学校公派或因私出国(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凭流程审批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9.外事方面的材料、证明、信函等文件由外事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10.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账号、外汇提款等由计划财务处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11.海关免税、海外提货、海关报关、国外订货、控购物资审批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12.除上述情况外,未明确事宜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后办理。

( 三) “川北医学院”钢印

学校钢印用于压印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证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作证、退休证等。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

( 四) “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由纪委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规范用印。

(五) 法人代表名章及校领导名章

需要加盖学校法人代表名章和校领导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 申报表、审批表及有关证书、聘书、报表或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经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未经学校领导本人审批,不得用于协议、合同、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 六)业务专用章

学校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各授权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七)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印章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在校内使用,批准手续由各单位、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校内各单位印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等公文上,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不适用的情况。

(八)群团组织印章

学校群团组织印章由其在职责范围内规范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对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审核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明确责任,以备核查。

(二)加盖学校印章必须在指定的盖章专用区域内进行,印章加盖内容和区域请勿遮挡。

(三)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纸张上以及其他材料空白处加盖印章。误盖的,必须立即销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印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丢弃的,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川北医学院法人印章或专用印章时,用印部门、单位在办理批准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及时将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而继续使用或丢弃的,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违反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骗取、盗用、私刻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法人单位法定公章及法人名章自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川北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

2.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

相关附件:

1. 附件 1川北医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docx

2. 附件 2川北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