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依法做好征兵准备、实施和送兵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信息,按照规定落实国家教育资助、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等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三)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协助兵役机关依法做好兵役登记;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抽查复查,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协调处置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专业技能信息;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再次入伍时原服役期间信息的核查以及为入伍新兵提供食宿等服务保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新兵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做好新兵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