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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研究生档案暂缓转递的有关要求(附研究生档案暂缓转递申请表)

文: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 来源: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6-14

1、各学院毕业研究生档案转递,原则上不晚于同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审查《研究生档案暂缓转递申请表》时,应重点审查其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中毕业去向信息、档案去向信息登记、确认、签字情况。

2、申请档案暂缓转递的研究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中完成“毕业研究生毕业去向信息自主登记”,并对毕业去向信息、档案去向信息进行确认、签字。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科提交《研究生档案暂缓转递申请表》,档案转递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同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注意,毕业去向信息、档案去向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在原系统中修改,并立即报告所在学院。

3、确认为学校科研助理的毕业研究生,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科提交科研助理聘用证明材料(须明确聘期的材料)、《研究生档案暂缓转递申请表》,档案转递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其科研助理聘期结束后的第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延聘,须在原聘期到期前报告所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