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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 GA/T 194-1998

文:金波 审核:金波 来源:金波 发布日期:2012-05-20 点击:
金波
审核 金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毒案件中各类检材的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 122-1995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A/T 122的定义。

4 中毒案件生物检材的包装

解剖提取的中毒死亡者的心血、尿液、胆汁、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肺、心、脑及开棺提取的检材均用与所取检材量相当的,且有内塞的无毒新广口塑料瓶装,在瓶口部位加密封条。贴上专用标签。

5 中毒案件现场物证检材包装

5.1 中毒者的血、胃吸出物或第一次洗胃液、呕吐物和尿(24h内)均用与所取检材量相当的,且有内塞的无毒新塑料瓶装。

5.2 中毒或中毒死亡者吃剩的食物及怀疑有毒的粮食、蔬菜、调料、饮水(饮料)、生前服用过的药物、煎药剩下的药渣等,均用与所取检材量相当的无毒新广口塑料瓶装。

5.3 现场上可疑的纸片、布片、药瓶、注射器、破碎的小瓶及其他器皿均用较厚的塑料食品袋装。

5.4 怀疑气体中毒现场,需用备有开关阀的手压缩气袋收集现场有毒气体样品;或采用环保检测用的小型气体收集器收集现场可疑有毒气体。

6 对一氧化碳、氰化物、乙醇及亚硝酸盐类等易挥发和易变质毒物中毒的检材

除同第4章外,还必须使检材装到器皿的4/5。

7 中毒案件检材的贮存

7.1 所有中毒案件检材应防在冰箱内保存,不得往检材中加任何防腐剂。

7.2 所有中毒案件检材如不能及时检验或送检,应放在-10℃以下的低温冰箱中贮存。

8 中毒案件检材的运送

所有中毒案件检材的运送要确保送检检材不腐败变质。一般采用冰壶运送,重大案件以干冰保存送检。

9 中毒案件检材的送检

a) 符合上述包装、贮存、运送要求的中毒案件检材,必须严格按照地区–省–中央三级逐级送检,而且送检的检材量必须足够逐级分析检验用。

b) 送检人不仅应当了解案情,而且还必须详实地向鉴定单位介绍中毒症状、抢救情况、解剖所见、毒物来源、当地常见毒物品种、调查情况等。

c) 如经初检,应附上初检记录。

d) 对所送检材的数量、重量、容量及形态、气味、颜色、新鲜或腐败程度等必须一一叙述和登记清楚,并按规定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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