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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赵梓雯 审核:赵梓雯 来源:赵梓雯 阅读次数: 日期:2013-09-28

  

川北医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重点建设项目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结项,促进学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学校作为承担主体的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和学校确定的校内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参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大类:1、教学实验平台建设;2、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平台建设;3、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4、重点学科建设;5、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教育教学发展客观规律,贯彻“整体发展、突出特色、兼顾平衡”的原则,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使学校在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得到长足的进展,提高学校办学整体水平和综合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川北医学院发展规划委员会”,对学校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在发展规划处的组织下,参与学校重点建设项目的咨询、指导、评审、监督及验收工作。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申报、归口管理”。发展规划处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意见;负责承担项目的组织申报、协调、指导、日常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协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实施对项目的监督。

第七条 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全力支持和指导本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检查和督查工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效能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中承担相应的责、权、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程序由项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部门出具项目负责人变更通知,上报学校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

第九条 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由发展规划处全面组织协调。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积极组织申报。发展规划处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事项,必要时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专题研讨会,邀请相关专家指导项目申报。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对各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协助申报人完善项目申报书,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审。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确定当年优先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将确定的优先申报项目汇总后,按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要求予以上报,立项与否以上级文件为据。

第十二条 校内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发展规划处发布通知申报。各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轻重缓急,统筹规划本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计划,并组织人员向发展规划处提交所辖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报。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依据本办法总则第四条的规定,组织校发展规划委员会专家对各部门报出的校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对审批通过应予立项的校内重点建设项目发文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上报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小组讨论确定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和时间表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立项申报书,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项目建设实施,负责建设进度和质量;2、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落实项目资金预算,审签项目资金支出;4、负责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所需设备及其他需要公开招标内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法规执行,形成的合同文本送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和项目负责人会签;涉及房屋改建、修缮、装修,后勤保障的项目内容由后勤产业处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提出经费概算,经审计后确定造价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各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项目执行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建设计划,必须报请学校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对私自变更计划而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将追究变更计划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有其他经费投入,预算额度结余的项目资金由计划财务处统筹,结转相同类别项目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建设动态管理机制。过程督查由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经费落实及使用,质量和效益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发展规划处提交完成项目情况的验收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发展规划处委派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的建设水平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报告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会签,并由发展规划处项目管理科归档。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于绩效考评较好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项目验收小组将提请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物资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无法结项或者责任事故的,项目验收小组将提请学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开始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川北医学院办公室                2013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