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剧毒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科研用剧毒麻醉药品管理,保证剧毒麻醉药品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用剧毒麻醉药品,除用于必须的教学、科研实验外,一律不得另作它用。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剧毒麻醉药品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剧毒麻醉药品的申购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用剧毒麻醉药品的申购、储存、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科研用剧毒麻醉药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核,院(系、所)部门领导严格审定数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剧毒麻醉药品的申购手续,并派专车、专人,到指定的有剧毒麻醉药品经营权的部门购置。
第三章 剧毒麻醉药品的保管
第七条 教学、科研用剧毒麻醉药品的保管,按照国家《剧毒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失。
第八条 剧毒麻醉药品的管理,要严格实行剧毒麻醉药品的“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国家对剧毒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剧毒麻醉药品的监管工作,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倒卖或借用剧毒麻醉药品。
第四章 剧毒麻醉药品的领用
第十条 教学、科研用剧毒麻醉药品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验需要填报《川北医学院毒麻药品领用单》,经科室及院(系、所)部门领导严格审定数量,并签字盖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剧毒麻醉药品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领用制度,领用剧毒麻醉药品,须有两人以上人员负责领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领用剧毒麻醉药品时,领发双方要认真填写药品全称、规格和数量,严格领用签字登记手续。实验完成后要及时到剧毒麻醉药品发放部门办理空瓶回收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剧毒麻醉药品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剧毒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法纪,不得非法使用或倒卖剧毒麻醉药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剧毒麻醉药品的使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
第十五条 学校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剧毒麻醉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剧毒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剧毒麻醉药品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定期清点等全过程台账,确保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剧毒麻醉药品申购、保管和使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剧毒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置或改变购置计划;
(二)不按剧毒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造成剧毒麻醉药品丢失的;
(三)擅自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供应剧毒麻醉药品或超限量供应的;
(四)擅自配制和出售剧毒麻醉药品药品制剂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提供剧毒麻醉药品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擅自非法吸食麻醉药品或为他人非法提供吸食麻醉药品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倒卖剧毒麻醉药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