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
(二)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三)需要特别防护。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原则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
(二)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三)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险化学品数量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险化学品存放的数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四)加强对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物资的验收、保管、入出库等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二)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三)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告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防火、防爆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一)运输危化品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发生安全事故。
(二)运输危化品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别运输、储存,严禁混合运输、储存。
(四)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
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一)危化品的使用实行使用部门领导责任制,各使用部门领导必须严格审批。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根据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部门领导批准后领取。
(三)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应严格控制,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八、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和处置
(一)危化品使用后,不得随意丢弃,其残余量应妥善保管,并做好分类建档、登记造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二)废弃危化品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置,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九、本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