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暂行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正常运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是指对学校仪器设备资产账中登记在册的供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应本着“一切为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服务”的宗旨,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与外修结合的原则,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二 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全权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的维护是指仪器设备的常规维护保养,主要包括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查点、防尘、润滑、防锈、防潮、防腐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保证仪器设备运行正常,非常用电子仪器设备还应定期通电,防止元器件受潮损坏。
第六条 原则上仪器设备维护要专人负责,使用部门应加强对使用人员的操作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避免因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应有专人管理和维护,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严禁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操作和使用设备。
三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的维修本着自修与外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日常维修经费和科研设备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教学行政设备维修从日常维修费支付,科研设备维修从科研设备维修费支付。
第九条 仪器设备因日常维护保养缺失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维修费用将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及时自行检修,确认无法自行修复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仪器设备报修信息后应及时安排维修。
通用设备维修依据与学校招标的维修商签订的维修合同执行。
专用设备维修依据《川北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根据专用设备的来源性质和实际情况,维修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用使用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询价或议价方式执行。维修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还须报监察处审计处备案,并接受监督。设备维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
质保期内设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联系质保厂商维修,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
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维修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前,须征得科技处同意,并报科技处备案。科技处根据该设备参与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排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当年科研设备维修经费使用情况,依次安排维修。
第十二条 设备维修完毕,原则上由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维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否则维修经费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报修程序:
设备使用部门填写《川北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急需的零星维修可以通过电话、QQ、微信等联系方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同意后,可以先安排维修,再补报《川北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第十五条 家具用具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