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确保我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特签订本食物中毒事故追究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
部门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食堂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员工学习,落实好抓该项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安全责任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年终考核为不达标单位。
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较大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食堂食品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校医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伙食职能部门负责人、食堂主任(经理)是本部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
(二)校内的食堂、饮食店、商店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三)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学院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1、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经营”的经营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制度。
2、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必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校医院负责校内食堂及商店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指导和检查,必须定期对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及饮用水进行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5、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
6、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8、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 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9、认真落实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整改意见。
(五)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1、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扰事故调查。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学院相关部门配合政府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组织进行。
3、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提出包括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接受报告的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4、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死亡1人以上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分。
5、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对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6、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1)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
(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隐瞒情况不报或谎报的,或授意他人隐瞒或谎报,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的。
7、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警告或记过处分。
(1)学校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的。
(2)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1年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2次以上处罚。
(3)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8、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食堂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对食堂负责人进行一定的惩罚。
(1)学生食堂食品生产加工、消毒、贮藏、冷藏等环节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
(2)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
(3)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5)采购腐败、过期变质、劣质食品或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6)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食品的。
(7)食堂及食品贮藏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工作措施
(一)各食堂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计划的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要把学生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总体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抓落实。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将本部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层层落实,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约束制止不安全行为,培养职工良好的食品卫生安全习惯。
(四)要经常性地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食堂食品安全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要建立和健全食堂安全管理工作记录,检查工作要有记载,管理工作要规范,有序。
五、考核与奖惩
(一)学院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将在半年和年底对各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单位的评奖和学院的年终奖挂钩,考核分达标或不达标,对考核中不合格单位取消一切评奖资格,扣发或减发年终奖。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评优、晋级和评选先进个人。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案件的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扣发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