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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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中心配餐管理制度

来源:川北医学院 阅读次数: 日期:2017-10-11

一、配餐生产加工场地必须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要求,配餐必须有专人负责,并进行样品检查和留查;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三、不得使用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原料和调料;

四、不得出售超过24小时的剩余食品;

五、制订师生员工食谱,每周更换,合理配餐,平衡膳食,注意营养搭配,花色品种调节,做到色、香、味、美、鲜;

六、主副食品加工制做搭配应体现各种膳食应具有的特色,并结合广大师生员工的口味,做到膳食营养丰富、软、细、嫩、自然清香、可口,且易于消化;

七、面点制做搭配合理、原料新鲜;

八、不得配制生拌凉菜,不得配用无证、缺证以及证照与食品不一致的成品食品,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不得采购超出保存期限、无生产日期和无保存日期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包装易腐食品必须在加工完成后四小时内食用;

九、禁止搭配高危食品,如皮蛋、生拌凉粉、生拌黄瓜、四季豆、拌兔丁、香肠以及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腌腊制品;

十、配餐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熟食,必须使用一次性手套和菜夹子等工具;

十一、配餐人员依照制度完成食堂交办的各种活动的保障任务,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