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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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后勤管理处外聘员工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日期:2024-1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管理处外聘员工的管理,规范外聘员工用工程序,依法维护学校与外聘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管理处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川北医学院外聘员工管理办法》等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员工是按程序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后勤管理处工作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第三方外聘服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原则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按照“从严控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定酬、依法管理” 的原则聘用外聘员工。

第四条 外聘员工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需要;

(五) 原则上员工年龄为18岁及以上,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弹性调整。原则上男性年龄为 18-60 周岁,女性人员为 18-50 周岁。可购买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超过 63 周岁,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

(六)特殊工种、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业(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五条 各科室必须坚持从严控制、岗位急需原则聘用 外聘员工。招用外聘员工实行“先审批,后用工”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各科室招聘外聘员工必须按照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用工流程办理:提交用工申请表、公布招聘岗位、个人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签订劳动合同。

(一)提交用工申请。用工科室负责人在处务会提出用工计划,通过后填写《川北医学院外聘员工用工申请表》提交人事处审批。

(二)公布招聘岗位。用工申请通过后,用工科室拟定招聘公告,经分管处领导和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处办公室统一格式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三)个人报名。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公告的应聘方式, 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予以报名。

(四)资格审查。用工科室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五)面试考核。根据岗位需求,由用工科室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原则上部门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应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六)体检。根据考核结果,拟聘用人员持人事处开具的体检函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时须说明应聘岗位。

(七)签订劳动合同。体检合格后,拟聘用人员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到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科室被授权与拟聘用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必须约定 1-2 个月的试用期。

第七条 严禁合同签订者与合同实际履行者不一致,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科室负责人。

第八条 对于不按照聘用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科室负责人及经办者将被追责。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九条 拟聘用人员与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到岗上班。《劳动合同书》及其它入职材料由用工科室收集并妥善留存,办公室登记备案相关信息。

各用工科室和外聘员工应熟知、了解现行《劳动合同书》文本条款,该条款是保障和维护学校、外聘员工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外聘员工 日常管理。各用工科室负责外聘员工具体日常管理。各科室依照相关法规,根据岗位特点制定本科室外聘员工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考核考勤办法、病事假办法等科室规章制度,按照科室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各制度可公示或者组织外聘员工学习,且要求外聘员工在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上签字。

各科室应建立外聘员工 日常管理档案(考核记录、考勤记录、培训记录等),作为科室续聘、解聘、奖惩外聘员工的重要依据,确保有据可依、有证可查。

外聘员工必须遵守学校、后勤管理处和工作科室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第十一条 外聘员工的合同管理。外聘员工劳动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终止等,各用工科室需按照实际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函告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各用工科室应熟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变更、 解除、终止的条件及经济补偿支付的条件。对于外聘员工离职情况说明函告应按实际情况规范表达,切实维护学校和外聘员工利益。

用工科室应在距离聘期结束 1 个月前了解外聘员工的续签意愿。若外聘员工愿意续签合同,用工科室根据岗位需求、外聘员工的综合表现和身体状况等,向处务会提出续签建议,通过后填写《川北医学院外聘员工用工申请表》报人事处审核, 由人事处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十二条 各用工科室必须建立外聘员工数据库并予以实时更新、维护。工作人员应熟知外聘员工的动态信息,及时安排、办理外聘员工合同续签、解除及招聘工作。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应定期汇总全处外聘员工信息,便于处领导综合调配全处外聘人力资源。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我校现行外聘员工实行结构工资制和弹性工资制相结合。结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弹性工资包括绩效考核工资及加班费等。

各科室应对外聘员工按照科室有关规定实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外聘员工绩效工资,于规定时间将《川北医学院外聘员工综合计酬工资明细表》报人事处。各科室应该按照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如实申请发放,加班情况、记录材料要真实无误。特殊工种如电工、松林山值班员及超工作量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处务会审议确定。

第十四条 各用工科室应准确编制外聘员工工资明细表,严禁虚造、乱造工资、吃空饷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 理科室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外聘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外聘员工的病事假管理。

(一)外聘员工在医疗期间,其病假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聘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因病需要请假,经学校附属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凭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满一个月的,只发基本工资;满两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超过两个月后,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给予辞退处理。

(三)外聘员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事假,半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 15 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 30 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四)请事假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及加班费。

(五)外聘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领导审批。

(六)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事后无正当理由的)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人员按照其实际旷工天数,扣除当月相应天数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给予辞退处理。各科室应参照上述病事假管理规定详细制定本科室病事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外聘员工的社会保险。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社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保险增减材料,办理相应社保业务,切实维护学校及外聘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社保政策,各科室必须为外聘员工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个人原因不能购买的,科室不能聘用,能购买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除外。医疗保险可根据外聘员工的意愿购买或者凭发票报销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各用工科室因未及时为外聘人员办理社保业务或其它原因,导致外聘员工或者学校、科室社保权益受损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用工科室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在管理中做到依法管理、按原则行事。造成外聘用工责任事故的,后勤管理处视其情节直接或者报请学校人事处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严格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及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