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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科研横向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 日期:2019-07-10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科研横向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

《川北医学院科研横向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19年7月11日

川北医学院科研横向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2019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与《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等的科研合作,增加经费来源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激发科研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内外各种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的科技项目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类非财政性质的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费,以及没有科研经费分配权的部门按合同约定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坚持合同约定、激发活力、加强服务、注重实效的基本指导思想,实行学校统一领导,科技管理部门监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范畴;学校应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取得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应为科技合作、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并实施监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服务合同的审核和签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七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核算,每个项目设置一个专用核算项目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 挪用。

第九条 以川北医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单位将横向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组到财务管理部门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依照“学校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学校科技、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或约定编制预算,并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编制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院系、研究所(中心)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按委托单位要求报送项目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人员费用、设备费、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误餐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不设置劳务费比例限制。其他费用指在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但未在上述支出中列出的费用,在保证合规与合法性的前提下在合同中合理编制,报销时要有相关凭证与说明。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购置与专用设备购置按国家、地方或学校相关政策与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管理费计提比例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均为5%、资源占用费计提比例均为1%。学校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科技处统一安排使用;资源占用费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计提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后,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合同和预算约定使用,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

第十八条 项目有外协合作的,应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外协合作合同。支付外协合作费时,须提供外协合作合同。

第十九条 凡达到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金额起点,按学校规定应通过招标采购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建账、登记,资产的处置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前提下,遵循合同条款约定、保证完成合同任务,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科研绩效奖励、科研劳务报酬等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申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和所在单位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取得和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包括发票和结算票据)。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委托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在结题前由项目组继续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未通过验收的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果合同约定科研项目经费应退还委托方的,由课题组负责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需要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经费决算报表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支出明细账据实编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前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它未了事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按学校项目结题审批程序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结题后1年内,项目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规定结账期1年内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将强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向课题组发放不超过结余经费70%的绩效奖励。发放绩效奖励后的剩余经费由项目组在本办法规定的费用范围内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后的剩余经费纳入项目组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校有相关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执行;如学校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做出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