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调动我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投身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的积极性,激发改革创新活力,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奖励的对象为在川北医学院教育教学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集体(教研室、科室、项目组等)或个人。
第三条 教育教学奖励的种类包括:教学成果奖、本科教学工程奖、教育教学竞赛获奖、大学生创新创业奖技能大赛奖等。
第四条 校内各类奖励评选,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已经获得过奖励的项目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励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励包括国家、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凡由川北医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本校职工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给予获奖者配套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级:按所获奖金1:3的比例配套奖励
2.省部级:按所获奖金1:2的比例配套奖励
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非以川北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教学成果奖,按第五条相应等级配套奖金折扣后奖励给我院获奖团队(折扣算法为相应奖励金额除以川北医学院在成果完成单位的排序号数)。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依照《川北医学院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办法》进行评选。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设特等奖1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项,特等奖可空缺,受奖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的40%。
奖励标准:特等奖3万元/项;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
第三章 本科教学工程奖
第八条 在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本科教学工程立项评选中获得立项,或在项目结题时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各类项目。
1.包括范围:
(1)专业建设类:一流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新专业建设等。
(2)课程建设类: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MOOC等。
(3)实践教学类: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等。
(4)其他。
2.奖励标准:国家级10万元/项;省级3万元/项。
第九条 教学集体奖励,包括:国家、省、校级教学集体。具体标准如下:
1.获国家级教学集体称号 按奖金1:3的比例配套奖励。
2.获省部级教学集体称号按奖金1:2的比例配套奖励。
3. 校级教学集体 奖励0.5万元/个。
第十条 个人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省、校级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和学校设立的荣誉奖项等。
1. 教学名师奖励标准:国家级30万元/名;省级5万元/名;校级0.4万元/名。
2. 优秀教师奖励标准:国家级3万元级1万元/名;校级优秀教师0.2万/名。
3. 学校设立“金教鞭”奖等荣誉奖项,鼓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教材奖励:凡川北医学院在职职工主编、参编的正式出版教材(包含教科书、学习指导),并在教材中体现川北医学院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级本科规划教材,主编奖励5万元,副主编奖励2万元(若为国家级优秀教材,则主编奖励20万元,副主编奖励6万元);参编5万字以上,奖励1万元;2万字以上,奖励0.5万元;2万字以下,奖励0.2万元。
2.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的本科规划教材:主编奖励2万元,副主编奖励1万元; 5万字以上,奖励0.5万元;2万字以上,奖励0.2万元;2万字以下,奖励0.1万元。
3.经批准并由学校或自行组织印刷的自编教材、讲义、实验教材等,按每万字500元给予稿酬。稿酬由主编领取,按贡献大小在全体编写人员中分配,并提供具体分配清单交教务处备案。
4. 有多位主编者,第二主编按副主编进行奖励(同一部教材的副主编也是我院职工者按参编奖励),其余均按参编奖励。有多位副主编者,第二副主编按参编进行奖励。
5.若教材出版后已按上述标准奖励,再获得更高层次规划教材称号,补足相应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教学论文奖励:凡由川北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和学校职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以下简称教学论文),给予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核心期刊(含《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以文章发表当年版本为准)发表的教学论文,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000元。
2.在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指定的医药教育类学术期刊发表的教学论文,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600元。
3. SCI收录的论文,参照学校相关奖励执行。
第十三条 获立项资助的各级教学改革项目,在项目按期结题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项目3万元/项;省级项目1万元/项;校级项目0.1万元/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竞赛奖励
第十四条 在教育部、四川省政府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的先进个人。包括:讲课比赛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竞赛奖等。
1.教师讲课比赛奖励
(1)国家级讲课比赛奖励标准:一等奖10万元/名;二等奖5万元/名;三等奖3万元/名。
(2)省级讲课比赛奖励标准:一等奖3万元/名;二等奖2万元/名;三等奖1万元/名。
(3)校级讲课比赛奖励标准:一等奖0.5万元/名;二等奖0.3万元/名;三等奖0.2万元/名;优秀奖0.1万元/名。
2. 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如微课制作等)竞赛奖励
(1)国家级、省级比赛参照上一条教师讲课比赛奖励标准执行。
(2)校级比赛:一等奖0.3万元/名;二等奖0.2万元/名;三等奖0.1万元/名。
第十五条 获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比赛奖项者按相应省级奖励执行。
第五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及技能大赛奖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级各类学生技能竞赛。
1. 国家级大赛奖励标准:金奖5万元/项;银奖3万元/项;铜奖2万元/项。
2. 省级大赛奖励标准:金奖1万元/项;银奖0.5万元/项;铜奖0.3万元/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奖项称谓变化则按原对应奖项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若有异议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川北医学院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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