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2019年1月版)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职工离退休后,本金和累计利息(目前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全部支付给职工个人。
凡骗提套取的,限期退回,记入征信,公开曝光,列为扫黑除恶治乱对象,5年内禁止提取和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二、提取申请所需材料(以下资料均需要审核扫描原件,留存A4纸复印件(身份证可不复印))
㈠证明身份的材料
1. 缴存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一类账户,非信用卡),提取原因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独子证等关系佐证材料。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外,还需区别不同情况:①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办理的,提供关系佐证材料;②委托缴存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证明;③委托其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
㈡ 证明用途的材料
类别
| 小类
| 提取原因
| 材料内容
| 提取限额
| 提取时效
| 备注
|
住
房
消
费
提
取
| 1
| 购买新建商品房
| 未办产权
| ① 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 税务监制的购房款发票
| 不超过已付款发票
| 备案登记一年以内
| ① 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的公积金。
② 同一套住房,同一人只能提取一次。
③ 在南充外购买住房,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④ 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不能提取公积金。
⑤ 装修不是大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
已办产权
| ① 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书
② 税务监制的购房款发票
| 不超过已付款发票
| 产权证办理一年以内
|
2
| 购买二手房
| ① 存量房买卖合同
② 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书
③ 含有计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
④ 交易资金监管证明或未监管资金流向证明
| 不超过实际购房款
| 产权证办理一年以内
|
3
| 建造住房
| ① 国土、规划、建设部门的批文
② 支付工程款或购买建材发票
| 不超过建造房款
| 批准一年以内
|
4
| 翻建或大修住房
| ① 原房屋产权证书
② 国土、规划、建设部门的翻建批文、有权部门的危房鉴定证明(C级以上)
③ 支付工程款或购买建材发票
| 不超过翻建或大修工程款
| 批准一年以内
|
5
|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 ①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② 借款合同
③ 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已还贷明细
| 不超过近一年还贷本息
| 房贷满一年,且距上次还贷提取间隔满一年
| ① 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② 在南充外住房贷款,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
6
| 租房
| 公租房
| ① 公租房租赁合同
② 租金缴纳证明
| 不超过一年租金
| 距上次租房提取间隔满一年
| ① 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② 单身的,作婚姻状况声明。
|
租商品房
| ① 户口簿
② 房产部门出具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
| 年租金提取上限1.5万元
|
非
住
房
消
费
提
取
| 7
| 离休、退休
| 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文
| 销户提取
| 已办退休封存后
|
|
8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销户提取或账户转移
| 已办离职封存6个月以上
|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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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境定居
| 公安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
| 销户提取
| 已办离职封存后
| 注销证明原因须为出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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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死亡或宣告死亡
| ①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② 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 销户提取
| 已办死亡封存后
| ① 10万元以上的需公证。
② 仅能由职工家属或指定继承人申请办理。款划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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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患重大疾病
| ① 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病情诊断证明
② 医院治疗费用发票
③ 医疗保险结算证明
| 不超八种重大疾病自付部分,其余疾病不超自付部分扣除2万元后的余额
| 结账一年以内
| ① 原因对象为本人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② 原因对象为配偶、父母、子女的,可提取本人的公积金。
③ 有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不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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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遭遇重大灾难事故
| ① 有关管理部门的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证明
② 相关费用结算材料
| 相关各方赔偿后自付部分
| 灾害事故处理结束一年以内
| ① 原因对象为本人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② 原因对象为配偶、子女的,可提取本人的公积金。
③ 有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不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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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程序和办理时效
提取人区别上述各小类不同提取原因,持相应材料到缴存点申请,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资金实时划转到缴存人本人银行卡。
四、特别温馨提示
㈠ 各县(市、区)管理部工作日上下午具体作息时间与当地政务服务时间同步,请留意。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全市不对外办理业务。
㈡ 更多详情、更新信息,请关注我中心门户网站:http://zfgjj.nanchong.gov.cn ;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12329热线等。
㈢ 原《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16年4月版)作废。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