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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成人、高职教育 校外教学点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 日期:2014-06-24

为规范并加强成人、高职教育的收费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家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我校的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人、高职教育校外教学点学生学费的收取

川北医学院成人、高职教育校外教学点学生学费收费主体是川北医学院,学费的收取由学校委托各教学点代学校按标准收取。

二、成人、高职教育学费收取标准

成人半脱产学费按《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相同专业50%执行,标准为2500元/生.年;高职医学类学费按《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0〕20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3500元/生.年。

三、成人、高职教育学费收取时间

每学年上学期,各教学点应向本点学生及时、足额地收取该学年度学费。成教、高职教学点应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各年级全部学费缴到学校计划财务处。

四、成人、高职教育校外教学点学费收缴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先由各教学点按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并开据加盖有教学点公章的“川北医学院校外教学点学费代收凭条”(非正式三联凭条,由我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给学生。该凭条仅作为后期换取学费专用票据的凭据,不作为发票使用。

(二)教学点应将收取的学费及时、足额汇至我校指定帐户(户名:川北医学院,帐号:51001736236059188888,开户行:建行南充分行第二支行,行号:105673062361),不得预先抵扣教学运行(管理)费。同时,将“学生交费明细表”(含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学年度、离校年度、专业、教学点名称。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样表)发电子邮件至我校计划财务处指定工作人员邮箱(邮箱名:yanzi20214@163.com)。待我校计划财务处收到汇款及交费明细表,并与该处收费系统数据核对无误后,再按交费名单逐一开据“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教学点需持已开出的“川北医学院校外教学点学费代收凭条”第三联作为凭据,至我校计划财务处换取学费专用票据。

(三)各教学点在校本部领取学费专用票据后,应及时用正式专用票据向学生换回前期已开出的学费代收凭条,并交回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查,未交回者,学校将停止划拨教学运行费。

(四)各教学点应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通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其审核学籍变动情况并送我校计划财务处办理收费变更手续。

五、教学点教学运行费支取办法

学费汇入我校指定账户后,各教学点根据与学校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开据正式票据,提供学生交费名细表及划拨教学运行费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和盖章后,至我校计划财务处按照账务报销流程在一个月内支取教学运行费。

六、各教学点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多收、预收学费,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上交学费。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外教学点缴费管理办法作废。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计划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