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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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日期:2016-07-07

为保证学校银行存款安全,加强结算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银行存款的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办理结算。

二、学校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任何人不准违反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学校银行账户。

三、银行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四、银行存款的结算应当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出纳人员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收到转账支票时,应认真审核,发现涂改、内容不清等应拒收,确认无误的支票连同进账单送开户银行办理进账。业务办理完毕,出纳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五、学校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章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电子渠道支付的出纳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保管好各自的网银证书和密码。若印鉴章或网银证书丢失或被盗,必须向开户行书面申请挂失,财务专用章还需要登报作废,并报主管领导。

六、每月月末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具体分析后进行处理;对未达款项,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确保帐证、帐帐、帐实相符。年终应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对账单装订成册并归档。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川北医学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院财字[2000]第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