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证学校的收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的组织
学生的收费工作由计财处负责组织,校内其他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计财处负责收费标准汇总和提交审批、收费的具体执行、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公示、收费核算、收费查询和学生欠费信息的提供;学生管理部门(包括学生处、学生总支、学生所在的院系或处室,下同)主要负责学生信息的核对、学校收费政策的传达、通知及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招就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及时提供新生的录取信息、协助计财处做好新生的收费通知和发卡工作、协助进行欠费催收;教务处主要负责提供学生分班信息、专业变动情况、学分及教材结算、协助欠费催收等;公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提供学生住宿情况。校内各相关部门对学校安排的收费任务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二条 收费的审批
各项费用在收取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各职能部门向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提出收费申请,申请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经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第三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
学校的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这三类费用按国家财政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服务性收费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成本价收取。
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的代收费也坚持不营利的原则,不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代收费要及时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费用的收取
学校的一切收费都由计财处统一收取,计财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委托校内部门代为收费,但所收费用应及时、全额上交学校统一核算。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收费票据的管理
学校在收费后应向收费对象出具合法的票据,学校的一切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领购或印制,学校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使用或印制其他收费票据。
第六条 费用的核算
学校的一切收费收入都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坐收坐支。
第七条 欠费的催收
学校的学生应及时交清应交的各种费用,计财处将欠费学生信息提供给学生管理部门、教务处和招就处,由上述部门通过在工作中与学生联系的环节,通知并督促学生及时交清费用。
第八条 退费和减免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多交的费用,由计财处核实后退还;对需要结算的费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实际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然后将结算情况交计财处,计财处根据结算情况向学生补收或退费。
对国家或上级有明确规定减免费用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减免申请,交所在学生总支和学生处审核,然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交计财处办理。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川北医学院学生收费、催费补充规定》(川北医学院院字[2002]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