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文件
川北医〔2013〕111号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川北医学院学术活动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13年12月2日
川北医学院学术活动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繁荣学术文化,促进学校及各部门积极开展学术文化交流,提升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水平,规范校内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学术活动经费规定如下。
一、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学术活动经费是指校、部门(院系)两级开展下列学术活动中产生的酬金、交通费、住宿费、接待费等支出。
(一) 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会;
(二) 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审、学科评审、专业评审、精品课程评审和实验室(中心)评审、职称评审;
(三) 学术交流性的现场实验技术、现场手术或者其他技术操作示范;
(四) 专家咨询活动;
(五) 其他学术活动。
二、学术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的申报
(一)各部门(院系)在每年下半年申报下一年度校级和本部门(院系)学术活动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学术活动经费预算。
(二)根据学术活动的内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计划报科技处审批,专业、课程和实验室建设类学术活动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学科建设类学术活动计划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获批后的校级学术活动计划,其活动经费列入相应审批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获批后的部门(院系)学术活动计划,其学术活动经费列入部门(院系)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四)未列入经费预算的学术活动一般不予审批,确需审批进行的,承办部门(院系)应编制详细的活动方案和费用预算,由负责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标准
(一)酬金
1.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会
(1)校级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会:
主讲人为校外专家,酬金为:两院院士、同水平的知名人士及著名专家学者,5000元/场;长江学者、杰青、千人计划、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3000元/场;一般专家,2000元/场。
主讲人为校内专家,酬金为:中级职称或博士,500元/场;副高级职称,700元/场;正高级职称,900元/场,二级正高职称,1000元/场。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主讲可根据职级参照校内专家相应标准执行。
(2)部门(院系)主办的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会
主讲人为校外专家,须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专家,酬金不超过2000元/场。
主讲人为校内教职工的,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酬金为:中级职称或博士的,300元/场;副高级职称的,500元/场;正高级职称的,800元/场。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主讲可根据职级参照部门(院系)校内专家相应标准执行。
2.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审、学科评审、专业评审、精品课程评审和实验室(中心)评审。聘请校外专家评审,酬金为1000—3000元/次。通过函评方式进行评审的,按照项目级别,酬金标准为50—80元/份标书;按照成果级别,酬金标准为800—1000元/项成果。
3.学术交流性的现场手术、实验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操作示范。聘请校外专家现场演示手术酬金3000元/次,演示实验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操作酬金1000元/次。
4.校外专家咨询活动。根据所咨询事项对学校事业的重要程度和咨询对象的专业水平,其酬金为:院士、一级教授4000—5000元/次;二级教授,2000—3000元/次;三级、四级教授,1000—2000元/次。
5.校内专家参加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评审会,酬金标准为200元/次;参加申报厅局级、校级项目评审会和学校职称评审的,酬金标准为100元/次。
以函评方式评审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校内专家,酬金标准为50元/份标书。
(二)交通费:根据双方协商解决
(三)住宿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解决。
(四)接待费:由学校邀请的校外专家,其接待由承办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由院系邀请的校外专家,其接待由承办项目的院系负责。接待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如果邀请的主讲人为国际性著名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内外政府及非政府组织高级官员、国际知名的大师级人物等,其讲座且没有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对主讲人的酬金与接待,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由负责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费另行列支。
四、其他
(一)本办法所规定的酬金为税后金额,其产生的税金在承办部门预算中支付。
(二)费用报销时,须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本规定相冲突,则执行本规定。
(四)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