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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科研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 日期:2019-07-10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科研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

川北医学院科研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19年7月11日

川北医学院科研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9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8〕88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预算中列支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费用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其中,间接成本包括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及各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在不违反国家、立项单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间接费用的预算约定。

第五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计提基数与计提比例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照到账经费总额和计提比例计提间接费用;项目经费分次到账的,按照每次到账经费数额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的一定比例核定。自然科学类项目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社会科学类项目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纵向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单独划拨的,按实际到帐金额执行。

第八条 间接费用按以下比例执行:间接成本占间接费用的10%、管理费用占间接费用的20%和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70%。间接成本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科技处统一安排使用。若项目中绩效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并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参与人需根据所承担的任务与经费向承担单位提出并按间接费用的比例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所有合作项目需经科技处、计财处审核后方可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绩效支出是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一)绩效支出发放。科研经费一次到账的课题,按预算拨至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实际绩效情况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40%,结题后发放剩余的60%。科研经费分年度到账的项目,对项目进展顺利、完成预期目标,按到账经费和计算比例分年度计算绩效支出拨付至课题组;项目进展没按计划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结题后发放剩余绩效。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做出的贡献,决定具体发放范围和比例。

(二)绩效发放程序。绩效支出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绩效支出发放申请和具体发放方案,包括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或分次发放)、发放对象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经科技处审核,再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支出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成员从绩效支出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计财处代扣代缴。

第四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之日之前获批的科研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