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北医发〔2015〕48号
学校各部门:
《川北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15年9月21日
川北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规依法实施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依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招 标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七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比选、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比选,是指学校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由学校基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校内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由学校基建工作分管校领导,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发展规划处及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企业,就工程项目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万元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以及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三)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后没有企业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失败的。
第十二条 学校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条款;竞争性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初稿形成后,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学校法律顾问要对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经学校基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或比选方式的还需将招标文件报当地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比选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比选公告。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必须在学校官网主页上发布招标公告和谈判公告。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考察。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三、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比选项目的开标、评标和中标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开标、评标、中标
(一)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参加投标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须重新招标。
开标由基建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邀请纪委、监察处同志全程监督。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学校自行组织招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之前,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工程情况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现场推选组长1名主持评标工作:
1.一般项目,由评标小组直接评审,评审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下同);
2.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除评标小组人员外,必须从校外聘请1—3名专家(与招标内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标。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结果实行集体负责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主持人当场宣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金额。评委在“中标结果会签单”上签字。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基建部门应将评标结果在学校官网主页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基建部门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建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遵照执行,并将合同文本分送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之前,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组建5人以上(含)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现场推选组长1名组织谈判工作。
(二)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招标领导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三)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企业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企业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确定中标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学校基建部门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并将合同文本分送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学校办公室备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部门和当事人,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擅自提高中标标准的;
(三)与投标单位违规串通投标的;
(四)开标前与投标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拒绝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七)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单位的;
(九)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损失,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
(十一)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单位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单位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十三)其它经相应机构确定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评标小组成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接受投标单位馈赠、参加投标单位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活动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收受投标单位、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