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服务指南

教务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务服务指南 -> 正文

川北医学院开放性实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阅读次数: 日期:2011-04-21

川北医学院开放性实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质量工程,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发挥实验室在素质教育和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院(系部)开放实验室。各教学实验室(中心)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对学生开放。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教务处及各院系协调组织,教务处负责督促与检查,各实验室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面向全院、讲求实效、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实验内容。

第二章 开放形式及类型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七条 开放的形式:全面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等。

第八条 开放类型:包括学生实验内容巩固型、学生参与设计型、学生自主设计型、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外语应用能力提高型、身体(心)素质综合训练型、社会实践(社区)调查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实验项目、实验用房、开放时间、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开放实验室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中心)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的情况下,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教学改革,选择学生感兴趣的实验课题,组织申报开放性实验教学项目。

第十一条 本学期第十一周,各实验室(中心)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内容等提交各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并将实验项目的开放时间和开放范围向学生公布,并填写《川北医学院开放性实验项目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期限预先向实验室登记,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学期结束前,各开放实验室(中心)应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的书面总结,交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学分及成果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的成绩,根据实验的最终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评价作为评定依据。成绩优秀者,可向教务处申请学分,所获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用于补贴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值班人员加班的课时津贴(每学时人民币12元);支持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版面费,由实验室申报,各院(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各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川北医学院教务处

20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