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会制度
(一)教务处定期举行例会,时间为每周一下午,地点在教务处会议室,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出席者为处长、副处长以及各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二)处长可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需提前向各部发出通知。
(三)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参会人员考勤、会议记录、会场布置以及会场管理等。
(四)会议期间保持会场安静,通讯工具关闭或调为振动。
(五)会议参加者在会议上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允许持有不同观点和保留意见。会上一旦形成决议,要认真贯彻执行。
(六)严守会议纪录,保持会议秘密,在会议决议未公布之前,不得私自泄漏会议内容,影响工作实施。
(七)参会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会的,应向处长请假。由部门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向例会报告工作内容,并向请假人员传达会议精神。
二、考勤制度
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格按照相关学校规定的考勤制度对处内所有工作人员做好考勤工作并记录。
(一)处内所有人员严格按照《川北医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
(二)教职工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会议或活动的考勤,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勤项目
请假:请假按规定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育假6种。
1.病假:
①教职工本人因病须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或我校校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假证明,并附足以证明病情的检验检查报告,办理请病假手续。因病情紧急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病假手续的,阻却事由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②若病假后工作不满一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③病假期满既不销假又不履行续假手续也不到岗工作的,或有伪造病假证明及其他欺骗行为获准病假的,或以请病假为名在外搞经营等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2.事假:
①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病假、产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外,在工作时间内,因处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②教职工请事假须由本人提前申请,叙明事由和请假天数,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审批人对请事假的给假天数,应从严掌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给假,一般一次请假不得超过15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45天。前后两次事假间隔时间少于30天的,事假天数合并计算为连续事假时间。
3.婚假
① 教职工结婚,享有三天婚假;配偶在外地,教职工本人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4.丧假
①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5个工作日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予一定的路程假。教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或其他亲近友好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可以参照前款办理。
5.探亲假
①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因此我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休假期间探亲,学校不再批准其他时间的探亲假。
6.产育假
①女教职工正常生产的,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三十天产假,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时间。
7.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①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②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又不到岗工作者;
③因打架斗殴误工者;
④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⑤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⑥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四)请假审批程序
1.教职工申请各类假,须由本人提交《川北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叙明请假类别、事由及请假时间,呈交所在科室及负责人及处领导,或签署意见转交审批,或径行审批。
2.病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病假在2天以下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病假在2天以上7天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处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和校人事部门备案;超过7天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事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处领导审批;超过1天不满4天的,经处领导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4天及以上的,由处长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呈送分管校领导审批。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在7天以内(含7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计事假,但要计入考勤。
4.教职工请婚假、产育假、丧假,由处领导根据本办法签署意见,径行审批,但需报人事处备案。
5.教职工因私和因公出国(境)的,均需按照川北医出国出境人员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手续。
6.处内干部请假,除上述规定外,还须按学校领导干部请假制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其他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