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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阅读次数: 日期:2016-02-20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相关要求,我校制定了《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0日

附件: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川北医[20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为宗旨,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15一17名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和实验室教学工作。委员由各院、系推荐,学校任命.任期三年,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增补。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修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确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二)起草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论证、评审及效益评估;

(三)检查各院(系)实验室建设规划及执行规划情况、教学实验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四)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五)加强实验教学项目的管理,进行新开实验教学项目的论证、评审;

(六)参与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销的论证、评审工作;

(七)起草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评估;

(八)组织委员会成员参与实验队伍现状的调查研究,并向学校提出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的意见;

(九)为学校提供实验室建设、改进的建议及对策。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秉公办事。积极参加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充分发表意见,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出主意、想办法,努力做好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深人各院(系)室检查工作时,各院(系)室领导应积极支持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学校实验室与国资处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