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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阅读次数: 日期:2016-02-20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相关要求,我校重新修订《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0日

附件: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原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川北医[2006]156号)作废

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川北医[20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作用,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规范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 或创造必要的条件 。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课外向学生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五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用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应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 ,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 ,指派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各开放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教学需要,以全天开放、定时开放、阶段开放等方式实现开放,确保开放实验室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 开放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

(二)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经申报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与国资处、教务处和学生处协调组织,由实验室与国资处负责具体实施。院(系)教学与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发挥院系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经费。开放实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等。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实验专项经费。

第九条 开放实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范围包括: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的耗材补贴、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等。

第十条 开放实验专项经费通过申请,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专项金费所支持的实验材料与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教务处与国资处负责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每学年由院、系部向学校教务处与国资处提出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由相关部门组织实验项目审核。开放实验项目立项公布后由各申报部门组织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各项目组织者将开设的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写出书面总结,送实验室与教务处备案,并由相关部门与教务处组织考核。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特点确定相应的开放形式,准备开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开放实验申请表、开放实验预约卡、开放实验登记本、实验成绩考核表等),安排实验室值班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凭学生证到实验室预约登记,填写《开放实验申请登记表》,确定实验时间,领取实验卡。

第十五条 实验室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和学生预约情况安排指导教师和实验器材、器件。凡使用后不能回收利用的实验器材可以让学生自行购买解决。

第十六条 学生按实验类型、实验要求做好实验准备,设计实验方案。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进行实验。

第十七条 学生凭实验卡在预定时间内进入实验室,按实验室规定领用实验器材、器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实验完成后交还实验器材、器件,损坏、丢失按实验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奖励学分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给定。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后,作为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参与开放实验工作,参照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从优计算,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开放实验项目,学校给予指导教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院(系)级实验中心(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验项目管理由各院(系)与教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