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实践教学基地:
根据高等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情,特制定《川北医学院近医非医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6日
附件:川北医学院近医非医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川北医学院近医非医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川北医 201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划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规划,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院(系)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院(系)与校外有关疾病控制中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其它相关单位等联合在校外建立,须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为相关专业提供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能自愿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学与学生开展生产实践活动,并愿意提供满足教学需要和完成学生培养方案规定实习内容的场地和指导师资。
3、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共同促进产学研合作。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院(系)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2个以上实践教学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学院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3、在实践教学期间,学院与校外基地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挂牌
1、各院(系)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经充分调研论证后,在征得拟建实践教学基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会同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报学校审核。
3、审核通过后,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五份,由学校、教务处、专业所在院(系)、实践教学基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4、协议书的合作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4—5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合作成效与需要,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5、协议生效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张挂“川北医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牌匾,名称亦可由双方商定。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系)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院(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新办专业在专业申报时,应有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和方案。在实习前一年,制定实习大纲和毕业考核办法等。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学校根据各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标准划拨理论教学课时费、实习带教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学校所拨各项教学专项费用,由各教学基地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院(系)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按照《川北医学院近医非医实践教学基地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