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校外教学点年度目标管理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依据《中共川北医学院委员会 川北医学院 校内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川北医党【2014】31号)要求,结合我校校外教学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我校成教、高职、自考校外教学点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是规范校外教学点管理,建立教育教学激励机制的有效措施,鼓励和表彰先进,是对校外教学点组织管理、招生、教学及学生管理的认同和肯定,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对促进我校成教、高职、自考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条 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坚持现场考核与电话查访、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四条 奖励设置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类。
第五条 集体奖设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牌和奖金。一等奖15%,二等奖20%,三等奖30%。
第六条 个人奖设组织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各项一等奖占教学点(班)个数的15%,二等奖20%,三等奖30%。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受表彰奖励集体奖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合作办学协议进行招生及组织管理,办学行为规范,无乱许诺、利用中介招生等行为;
(二)严格按照我校要求组织教学管理,无重大教学事故、无发生群体事件及违规违纪现象;
(三)教学组织严密,秩序良好,学生管理到位,满意度高;
(四)严格按照我校要求及时准确上传、报送相关材料,沟通顺畅;
(五)年度考核优良。
第八条 受表彰奖励个人奖基本条件:
(一)组织管理奖:办学行为规范,招生宣传真实到位,教学管理严密有序,学生管理服务到位,整体效果良好,师生满意度高;
(二)招生管理奖:严格按照我校要求进行宣传,无虚假宣传,无乱许诺、利用中介招生等现象和行为,效果明显;
(三)教学管理奖:教学组织严密,授课安排得当,教学井然有序,考风考纪良好;
(四)学生管理奖:服务学生意识强,措施到位,关心学生,积极为学生解决困难,无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事件,无影响学校声誉现象和行为。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评审组织:我校成立成教、高职、自考校外教学点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
第十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在各教学点自评基础上,采取现场考核、电话查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按照考评体系进行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种奖励由学校在年度目标管理工作会上颁发,奖金从继续教育学院业务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