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流程,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的规定,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均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评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评定机构。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即参加以我校为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两年内(含两年)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且成绩达到以下要求:成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外语成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取得全国医学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及以上证书。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CET6),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考籍期间,参加自考英语国家考试,成绩合格。
参加上述英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四)学位课程考试: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2025级之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成教本科及2028年之前自考本科毕业生论文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取得成教学籍或自考考籍后至申请学位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有正式刊号的合法刊物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
2.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不少于5000字,需附知网平台论文查重结果,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30%),经专家评审合格。
3.自考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并经专家复审合格。
(六)自2025级起成教本科毕业生,除临床医学类和中西医临床医学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外,其余专业论文参照我校普通本科论文管理办法执行;自2028年起自考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参照我校普通本科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每年上半年根据继续教育学院下达通知时间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并提交至继续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
(三)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各项申请材料,审核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由继续教育学院将决议和名单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签发。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授位名单经三天公示且无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归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如有不应授予学位的情形,由继续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提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须变更授予学位结论的直接告知学生本人;若须变更授予学位结论,则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复审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并作出申诉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决定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意见仍然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川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