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川教函〔2013〕33 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意见》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科学研究秩序,增强科研能力,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极其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活动。两个《意见》是全面规范、长期指导高校科研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性文件,涉及到学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两个《意见》精神和要求,是贯彻落实好两个《意见》的基础,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认真系统地学习,使《意见》精神和要求,深入到每一位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心中,使全体从事科研的人员充分认识领会、规范行为,形成主动 贯彻执行《意见》的自觉意识。
二 、全面对照梳理,修改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各高等学校要及时对过去制定的科研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两个《意见》精神要求的规章制度,一律进行修订完善;还没有建立相应制度措施的学校,要按照两个《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并建立相应制度。在修订完善和制定建立制度的同时,对所有在进行的科研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凡是不符合或违反两个《意见》精神要求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加强协同,完善程序。高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行为管理的主体。在制定、修订两个《意见》工作中, 一是要加强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 门和院(系)的协同,共同研究。二是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学术委员会等意见,并经学校研究决策后实施。
四、建立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为了加强督促检查,各校依据
两个《意见》制定完善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等,请于2013年
4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存档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我省将进行抽查,凡未健全制度并按期备案的高校,下年度的科研立项等 工作暂停,待制度等体系完善后再予启动。
联系电话:028-86110804
电子邮箱:kjc86110129@163.com
附件: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1日
附件 1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技[2012]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管理体系,增强科学管理能力
1.强化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 认真履行法人职责。要转变观念,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 轻管理”的倾向,以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作为科研管理与 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督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
2.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 性、系统性强的工作,涉及校内多部门。学校要统筹领导,相关 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明确学校科 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 (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强化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 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级单位管理, 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3.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 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 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 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 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4.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学校要在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纵向和横向科研 项目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强化对纵向和横向各类科研项目的管 理责任。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对纵向项目要严格 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横向项目要严格按 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 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 势、新特点和新要求,逐步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 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 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 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纵向横向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5.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的指导。学校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 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遴 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 类科研计划项目。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 力,加强统筹协调,扭转重申报、轻质量的现象。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 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 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6.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学校应结合项目研究 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的审核。要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7.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学校要依据项目合同(任 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 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 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 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 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 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8.严肃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 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 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 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 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 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 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 承担相应的责任。
9.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学校要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 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 (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认真做好转拨和外协经费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务 费、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加 强对横向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 核监督制度。
10.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学校要按照有关管理 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 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 纵向项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 向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 要加强督促与监管,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11.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 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 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 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 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 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学校要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 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 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 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13.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树 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 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 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三、建立科研服务体系,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14.提供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 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 研咨询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使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15.加强科研服务队伍建设。学校要根据科研工作发展新形 势的需要,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 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科研服务队伍,组织和引导院 (系)及科研团队设立专职的科研项目服务岗位,配合项目负责 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16.提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整合现有的科研管理系 统,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 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注重完善各学校信息库的建设,实现 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 理效率,方便科研和管理服务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动态信 息。
17.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是科研 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重视科研项目资料的积累,完备归档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 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 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 委托人权益前提下,建立公共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四、优化考核与监督机制,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18.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学校要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正 确引导和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改革评价机制, 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新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 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国家需 求,潜心研究,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更多的创新性贡献。建 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19.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维护 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 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 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20.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学校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校 内监控和相互制约,要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大科 研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 范,提高监管能力。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 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21.建立有效奖惩制度。学校要研究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 对于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 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学校有责任组织调查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高校主管部门对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重大 管理失误的学校,将会商国家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 警示、暂停项目经费拨付、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各地方、高校应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 办法和细则,切实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教 育 部
2012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 2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监[2012]6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 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 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 展,现就规范高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 的重要资源。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 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 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 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 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
2.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 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 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 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 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 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 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 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 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 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 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 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 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 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 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 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 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 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 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 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 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 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 易。
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 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 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 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 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 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三、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 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 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 创造活力。
12.坚持高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 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 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 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 督管理的职责。
13.高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 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 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 核把关。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 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 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 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 查。
14.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 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 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5.高校要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 洁从业的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 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 从业意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 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 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 高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 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 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 化氛围。
17.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 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 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 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惩处高校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18.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 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 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高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 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 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 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 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 管理人员的责任。
教 育 部
20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