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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10             点击: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川北医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到货安装、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和 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强大于等 于0 . 1 兆帕且容积大于等于30升)、压力管道等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管理原则。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并符合节能要求。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本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对国家规定实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台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逐台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人员培训、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等。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 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达到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证书注销手续,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当按照《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规范管理使用本部门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不到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川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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