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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能中心固定资产与低值资产报废、外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17             点击:

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加强中心固定资产与低值资产的报废、外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废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报废:

1 、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2 、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其主要功能的;或根本没有维修价值的;

3 、有的设备虽然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二、报废手续

1 、凡是报废的仪器设备(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资产),都要由中心负责人填写“设备报废单”;

2 、由中心聘请学院设备处实验管理技术人员及厂家技术人员( 3 ~ 5 人)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待报废的设备进行认真的技术鉴定,并由组长签字;

3 、临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签章后,报设备主管部门;

4 、设备主管部门主管处长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章后,交有关人员销帐。

5 、凡是外调的仪器设备(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资产),都要由中心负责人填写“设备调拨单”,交临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章后,报设备主管部门,并由主管处长审批签章后,交有关人员销帐。

6 、单台(件)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损:

(1) 一次总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2)一次总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后,报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7 、单台(件)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后,报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三、报废的处置

    批准报废后的设备,按财政部、国资局、国家教育部及学院的政策规定,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收回统一处理。

                       

                                      临床技能中心

二00二年五月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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