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效益,确保技能中心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1、凡仪器设备由于自然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失灵或性能下降,已不在保修期内的。
2、凡在保修期内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联系生产厂家进行保修。如由于保修手续不全而导致厂家不保修,相关人员要承担维修责任。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中心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
二、维修手续
1、实验教师或实验人员发现仪器设备运行故障,应如实在《实验室设备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
2、经技术人员确认需要维修的,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卡(一式两份),报实验室主任,组织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3、由于技术或条件有限,中心确实无法维修的,报学院设备处审核,可联系外修。
4、修好后的仪器设备,要进行技术验收,并及时投入使用。设备维修卡除经办人签字,还须实验室和系主任签字,一份实验室存档,一份交临床学院存档。
5、中心须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临床学院通报设备维修情况。
临床技能中心
二00二年五月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