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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1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床医学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协调性和主动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川北医学院章程》和《川北医学院二级院系管理办法》,结合临床医学系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临床医学系党政领导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决策重要事项的会议,是临床医学系的主要工作例会之一。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临床医学系集体讨论“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临床医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系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由全体系领导组成。系教授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涉及相关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系主任是系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系党总支负责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政班子成员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对系上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及工作部署;

(二)临床医学系的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制定临床医学系党政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临床医学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等重要事项;

(五)临床医学系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六)临床医学系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七)临床医学系人事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等重要事项;

(八)临床医学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临床医学系学生就业、奖惩、处分,学生教育管理及学位评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情。

(十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

(十三)需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定于每周一下午召开,如遇重要事情应及时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不召开另行通知。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由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书记、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系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三重一大”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实际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学术问题的,要事先征求系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代会、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系上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获得实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后,对党政联席会议定的主要工作安排及重大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就决定事项明确承办部门和责任人。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定期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系领导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督办工作。系办公室负责会议安排和记录工作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办公窒主任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传达本次会议议题的讨论结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及其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执行要列入系民主生活会议题,作为系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评估结果与干部奖惩、晋升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临床医学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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