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人事[2006]47号
关于实施《教职员工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馆、所:
为建立和完善我院教职员工继续教育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他们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以满足我院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家、省和我院有关规定,自2007年开始,我院将对教职员工实施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其结果与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以及年度考核挂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要求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平均每年应当完成不低于20学分、管理人员不低于15学分、工勤人员不低于6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作为其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二、继续教育学分的类别、具体要求、授予标准、登记考评、组织管理等参照《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 通知
(共印50份)
附件:
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
继续教育是继参加工作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一种终生教育。为提高我院医、教、研、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跟踪学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所有在职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医、教、研、管系列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医、教、研系列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应取得20学分,管理系列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应取得15学分,工勤人员不低于6学分。
三、继续教育学分类别
1、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2、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
3、经批准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或科研合作。
4、院内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和培训班。
5、发表论文、科研立项。
四、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经单位批准的全国、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各种学术会议,以主管部门所发学分为准,若未发学分时可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
2、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国家级奖: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一等奖 25 -- 21学分
二等奖 20 -- 18学分
三等奖 18 -- 15学分
省部级奖: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一等奖 20 -- 18学分
二等奖 18 -- 15学分
三等奖 15 -- 13学分
市、厅级奖: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一等奖 15 -- 13学分
二等奖 12 -- 10学分
三等奖 9 -- 7学分
以上各类成果奖第三作者以后按获奖证书上的实际排位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
3、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研讨班或专业培训一周以上至1个月及其以内,授予10学分。
4、经单位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或科研合作),6个月以内的,每个月授予5学分,但最多不得超过20学分。
5、参加本专业研究生主干课程学习,经考核(试)成绩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
6、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每学时1学分。(部门培训班每学时0.5学分)
7、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每次授予2学分。(部门学术活动每次1分)
8、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2学分 SCI EI ISTP收录的10—8学分次
内部刊物 3——1学分
9、出版专业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10、发表专业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11、经单位批准,出国(境)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2000字授予1学分。
12、科研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按转让总经费额(到位后)授继续教育学分。转让总经费每1万元(到位后):第一完成人——第三完成人1——0.6学分。
13、获准专利的科研成果第一发明人4——2学分。
发明10——6学分 实用新型5——3学分
14、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20 10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15 7 6 5 4学分
厅(局)级课题 10 5 4 3 2学分
校级课题 4学分
以上各级科研课题五名以后的参加人员按实际排位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
15、非本科毕业的人员、技术人员或管理班干部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授予2学分。
五、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评估制度。由学院统一印制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由专人进行登记,作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档案。达到继续教育学分,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组织与管理:
学院人事处为职工继续教育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实施与检查督促,学员科技处为继续教育的协管部门,各系(院)负责根据学院的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部门职工的继续教育计划并具体实施,同时登记和上报本部门继续教育的学分及年度工作总结。同时,学院负责各系(院)、处的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由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抽派人员定期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指导与纠正。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