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

学校制度

川北医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5-10

  • 川北医委发2021〕81号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学校外聘的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外籍教师,以及以川北医学院的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医疗服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离退休教师、协议人员、进修访学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校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领导机构;校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统筹协调;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出现以下负面清单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和言论,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八)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辱骂、歧视、威胁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十)强制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务,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违反学术道德,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二)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等方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职务发明专利、单位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五)破坏医疗行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报告。发现学校教师师德问题线索或接到举报,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报告。   

    第七条 初步调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师德问题后,责成涉事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核查认定。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事件类型和性质以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查。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研究。 

    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科研问题的由科技处进行核查;涉及医德医风问题的由所属医疗单位进行核查;涉及教育教学问题的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核查;涉及学生侵害问题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核查;涉及保密问题的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进行核查;涉及国有资产问题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查;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保卫处进行核查;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省纪委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核查;涉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晋升考核、推优评先等舞弊作假的,以及其他职能归属不特定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核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指定牵头部门核查。 

    第九条 提出处理意见。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根据核查结果,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校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条 轻微不当行为的处理。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经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对涉事教师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纪违法的处理。涉及政务处分的或党纪处分的,由省纪委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按相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意见的送达。核查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意见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涉事教师不接受书面告知的,或不向学校进行陈述、申辩的,不影响相应处理程序的执行。 

    第四章 处理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一)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是监察对象的,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二)其他处理。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及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甚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对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上述相关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四条 对认定师德失范的教师,根据事件轻重程度、造成学校和学生利益受损程度以及造成校内外不良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适用解聘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师应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定期的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并有新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有误,或显失公平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7日内向学校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提出申诉的,由学校职工申诉委员会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学校职工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复核决定,涉及变更、撤销的,应当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解除 

    第二十一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经批准后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解除后,教职工的聘任、晋升、招生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受到取消职务、资格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职务或者资格(即需要依据条件和程序重新取得)。 

    第二十三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审查后,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理。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者推诿隐瞒;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视情况取消二级单位当年度评奖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涉及其他处理或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