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构建高水平学科平台,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创新型和紧缺人才,大力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规划、规范短期外国专家及外籍教师管理,根据国家、四川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筹规划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坚持高端引领、按需引进、择优选聘、保证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籍教师力度,为推动我校国际化建设,营造多元校园文化服务。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以开放、灵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战略发展需求、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来我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应加大聘请专业外籍教师的力度,重点扩大专业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的比例。
第三条 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外籍教师由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聘任,所有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归口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二级单位为外籍教师教学科研管理的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努力协同做好工作。用好用足国家、地区、学校在引进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外籍教师岗位管理,为外籍教师在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保卫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聘任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依托国家、省市、学校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项目聘任,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校相关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应聘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必须对华友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身体健康,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于部分国家特聘的高端外国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业类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满足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要求;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应聘外国语言教学岗位的外籍教师应符合外专发【2016】15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在外国语言、外国文学以及相关学科等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一般只承担教学任务。每周授课时间一般不少于14课时,不超过20课时。
第三章 聘请程序及合同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外籍教师年度聘用计划,并根据拟聘外籍教师的岗位类型于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将书面计划报告分别交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人事处,由人事处和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签署意见,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招聘。
第十条 通过国家、省市或学校人才计划等聘请的外籍教师,由人事处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其他专业外籍教师的聘请,二级单位可以推荐,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处负责工作协议的起草,人事处和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与签订,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外籍教师,由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后续手续。涉及为外籍教师办理出入境、证件、居留等方面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入境后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安排、结聘离华的聘用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共同拟定计划,相互协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配合完成。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2011年《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式管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和保障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其国际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协议工资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对纳入人事处引进人才范围的外籍教师,其薪酬待遇和安家补贴等参照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和学校资助两类。国家资助一般是国家部委、四川省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或科研项目;学校资助一般是学校批准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专项外籍人员聘用计划项目。薪酬具体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在协商工作协议或合同时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为1年及以上的外籍教师,我校每年提供1次单程国际旅费(中国至外籍教师所在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1次一定标准的国内文化考察费,具体标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需费用在学校设立的外籍教师专项经费中支出,由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四川省相关规定的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购买来华人员综合医疗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享受国家及学校政策明确规定的节假日,重大节假日学校组织开展座谈、慰问活动。学校在校内为外籍教师提供设施基本齐全的公寓一套。基本生活设施及维护纳入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费支付。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纳入学校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入职时应履行报到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共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在聘期内必须全职在我校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校外兼职,按照合同规定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在团队中起到表率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及政治活动。外籍教师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传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编入教研室或科研团队,鼓励外籍教师参与学术活动,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籍教师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安排专人在业务和生活上予以帮助。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教育和监督。外籍教师禁止留宿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教师〔2014〕10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及学校有关师德师风要求。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参照遵守我校现有教师有关管理规定。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每学期上报外籍教师的考勤结果,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与外籍教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可分为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和申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天府友谊奖”和中国政府“友谊奖”等相关奖励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的管理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各施其责。学校人事处负责聘用合同、工资绩效的审核,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并制定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考核表,各二级院系负责对外籍教师教学具体考核,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按照相关职责参与外教管理,后勤产业处负责外籍教师的服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非教师岗位上聘用的外籍员工,其聘用管理、薪酬和保障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籍教师若有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