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国际交流,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对外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学校特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 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全日制注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预算70万元(注:省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学生出国境交流人数占在校生0.5%为最低得分标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区别资助学生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我校组织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包括合作研究、攻读学位、交换生项目、学分互认、学术交流等学校认可的涉境外(含境内国际组织实训)等项目。学校每年定期在上述项目范围内审定并公布拟资助的项目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严格按照项目标准进行项目人申报遴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思想正派,意识形态正确,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学成回国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申请时满18周岁,身心健康,具有一定家庭经济能力,能圆满完成项目规定的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
(三)学校优先资助在校期间主持/参与获得国家级、省级或校级奖项学生。
第六条 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并已经获得国(境)外全额资助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学生不得同时申请2个及以上派出时间段(前后办理派出和回校手续所需时间)有重合的项目;在一年内每生申请资助不超过一次,一个学历阶段内申请资助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学校对交换生/学分互认项目(一学期或一学年)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研究生总额平均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人/次,本科生总额平均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人/次。
第九条 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短期学生赴国(境)外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带薪实习、课题实习、名校游学、语言提升类和境内国际组织实训等项目,学校资助平均不超过0.4万元(人民币)/人/次。
第十条 为实施与我校有合作协议的国(境)外高校院所达成的重要项目,资助力度允许限额上浮最多30%。
第四章 评审组织、评审程序及资助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评审工作临时领导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外事办、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及相关院系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8-10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事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临时成立学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组,由院系部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4-6人组成。根据外事工作办公室发布的项目通知、名额要求和评审基本条件,组织推荐与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出国境申报程序:学生提交《川北医学院学生出国(境)项目申请表》申请给院系、各院系部初审汇总外事办、学校学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3-5月(第一批)和9-11月(第二批)进行项目宣传和集中受理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返回学校办完所有手续后由财务处发放资助。学生返校后一月内(如遇假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将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证明复印件、国境际机票或行程单、登机牌、交流报告等相关材料递交至外事工作办公室,由外事工作办公室建档核实相关境外手续签字认可。逾期未提交核销材料者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六条 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或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所获资助的资格,已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将依据同一申请级别学生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的计算依据为:项目基本条件要求、本科生在读期间的综合测评成绩、学生的外语水平能力;研究生主要参考项目基本条件要求、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技创新创业成果等。
第十八条 在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语水平较高者优先考虑获得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赴港澳台交流学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外事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