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办学国际化进程,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出国出境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川北医学院注册,需要出国出境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得到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境外奖学金或各种项目奖学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学生,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全额或部分)的校际交流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学习学生,参加学院(系、部)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因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自筹经费出国出境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出国出境未满6个月的,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外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负责我校出国出境学生工作的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研究生处、各学院(系、部)等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遴选或上级部门项目的初选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出境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交流学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以及分管项目的遴选等工作,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各类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以及分管项目的遴选等工作。组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导师、课题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小组,负责研究生出国出境相关事务的管理,并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研究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产业处和保卫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会同研究生处审批需要使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部、团委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团员保留党籍、团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全额或部分)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习的学生,以及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或依据我校与国外境外高校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向所在院系申请并填报《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川北医学院本科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经外事办审核并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或本专科学生;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综合表现优良,专业课学分绩点符合项目要求。
4.按规定已向学校缴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5.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
6.具备在国外或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7.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外事办根据学校、培养单位与国(境)外友好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会同有关单位(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选拔通知;
2. 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3. 各培养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进行初选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4. 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川北医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
2.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或科研合作协议书或联合培养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3.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4.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外语水平能力证明以及相关获奖证书;
5.家长同意函及安全承诺责任书。
第十六条 选派机制及工作流程
1.公派出国出境项目学校应成立相应项目学生出国出境选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选派小组),负责该项目出国出境学生选派工作。
2.选派小组设在外事办,外事办负责人任组长,选派小组成员根据项目类型、专业类别、学生申请情况,由研究生处或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相关院系部副院长或总支副书记、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3.选派小组负责对项目申请学生进行材料审核,按项目要求进行择优选拔,选拔结果进行网上全校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选派拟出国出境学生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出国出境学习交流协议;
5.相关材料须交教务处、研究生处或所在院系部和学校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外事办负责按正式录取名单出具川北医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任务书,督促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完成以下派出程序:
1.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到外事办领取川北医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
2. 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请假等手续。
3. 按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需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科生需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委培、定向、国防生等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报外事办审核批准。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学生,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其学籍管理按规定执行。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本专科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及课程管理按《川北医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专科学生参照本科学生执行。公派本专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承认学分;在国外境外交流学习的各科成绩,应于国外境外学校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培养单位。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研究生,学籍及在国外境外学习及课程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学籍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或资金助参加学校国(境)外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并在外方院校修读课程,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奖学金或助学金按项目类型或类别设立。
同一类别或类型项目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金额由各项目视项目类型或类别具体设置;
国际交流助学金由各项目视项目类型或类别设置资助等级及金额;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国际交流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校国(境)外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项目国际交流奖学金或助学金。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的评定、审批由相应项目学生出国出境选派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学生,在出国出境期间,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奖励和资助的评选资格;
经批准出国出境的公派学生,在出国出境期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可享受学校特困生生活补助等校内学生困难补助,享受该项补助按川北医学院困难学生资助相关文件执行;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具有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享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前提为已正常缴纳我校学费,否则不予享受。公派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其他各种评优评奖按国家政策、省教育厅及我校相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相关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自费出国出境。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中进行并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外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申请休学。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需填写《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或《川北医学院本科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出国出境学生应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外事办和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到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出国出境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川北医学院,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有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合作项目协议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出境毕业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向所在培养单位说明,由培养单位统一送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应缴清应交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短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应正常完清本校学费及相关费用。长期出国出境学生,是否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境外院校就读时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均应缴纳在本校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长期出国出境学生休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本校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国出境期间须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应予正常缴纳。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指派教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外事办和所在培养单位各提交一份《学习交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川北医学院的声誉和形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