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8届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的要求,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川教函[2013]606号],学校决定开展四川省高等学校2018届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校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川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用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七)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产生。
三、名额分配
四川省教育厅以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下达指标,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
学校根据各院系实际情况的进行名额分配,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拟定推荐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查、公示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五、时间安排
10月19日-23日,各院系进行宣传,做好符合条件的2018届毕业生报名工作;
10月24日-10月31日 各院系组织评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11月3日-10日学生处审核后公示五个工作日;
11月13日学生处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名单上报学校研究决定;
11月14日确定推荐名单,学生填表;
11月15日报四川省教育厅;
五、省优毕业生待遇
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毕业生优秀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学校在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省优毕业生在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六、评选要求
(一)省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要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
1、各院系要把评优过程作为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的过程,以教育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2、要切实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评优为契机,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爱校荣校教育;
(三)要严格掌握评优标准。各院系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宁缺勿滥。省优毕业生的评选过程要广泛听取辅导员(年级主任)、任课教师、导师、广大学生的意见,切实做好省优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
(四)对毕业离校前考试不合格的省优毕业生,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省优毕业生,各院系要及时将情况报送至学生处,经学生处核实后上报学校。
学生处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