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推动新形势下学生党建工作,加快推进区域性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进程,更好地促进我院党风、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川北医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表彰种类
一、个人
百名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实习生党员;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
二、集体
先进学生党支部。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全校学生党员、学生党务工作者和学生党支部。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百名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优秀实习生党员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和党组织活动,按时主动缴纳党费,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顾全大局,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群众基础扎实。
3.严格要求自己,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技学术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4.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还要求: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高的党务工作水平和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学生党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党务工作的方法途径,工作成绩突出。
5.优秀实习生党员还要求:严格遵守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实习队的政治学习,医德医风高尚,关心患者,热情服务,虚心向带习教师学习,配合医院带头完成好实习任务。
6.所属党支部同期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先进学生党支部条件:
1.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扎实做好党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党支部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
2.积极带领支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按时收缴党费,严格执行党员培养发展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3.结合学生成长成才,围绕学风班风建设,切实增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形成团结奋进、刻苦学习、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并取得突出成绩。
4.党支部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
第四条 评选办法及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初评。由各学生党支部根据申报情况、评选条件和分配的推荐表彰名额,采取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外群众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推选初评名单,并将名单和推荐材料报院(系)党总支审查。
(二)院(系)党总支审查。院(系)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审查推荐提名的百名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实习生党员、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先进学生党支部先进事迹,比选研究提出初评表彰名单。
(三)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召开党委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总支书记会议,审核院(系)党总支初评表彰名单,提出建议表彰名单。
(四)校党委审批。
(五)公示。校党委在校园网上公示拟表彰名单,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五条 评选时间及名额
(一)评选时间: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中旬前完成。
(二)评选名额:百名优秀学生党员100名以内,优秀实习生党员评选人数不超过实习生正式党员总数的10%,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不超过10名,先进学生党支部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奖励办法
学校党委将对被评选为百名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实习生党员、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学生党支部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优秀学生党员个人和先进党支部应以身作则,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有违反法纪等现象,学校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