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的负责人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科科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以学校所在地南充市当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第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一般困难档
家庭经济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改善学生学习条件、发展和提升学生自我能力与素质方面缺乏经济能力,家庭可以筹措部分或全部学杂费用,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每月生活费在南充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以内。
(二)困难档
家庭经济能够解决学生的温饱问题,但没有维持学生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杂费用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每月生活费基本相当于南充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特殊困难档
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学生的生活无稳定保障,其温饱问题无法解决,学杂费用全部靠借贷筹措或根本无力筹措,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每月生活费低于南充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基础上,通过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过程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校园一卡通信息等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以下情况: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家庭子女;
2.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4.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信息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对认定的材料、评议记录、公示情况做好归档工作,并实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平时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学籍发生异动的困难学生,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