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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阅读次数: 日期:2017-09-05

川北医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六)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特别优秀”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八)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3档,一般困难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困难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特殊困难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医学定向生不参评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做好此项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各院(系)应成立本院(系)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纪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的负责人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的负责人,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及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名额下达给各院(系)。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生向所在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

(二)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和评议,推荐出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学生,报院(系);

(三)各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以及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复审和评选,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院(系)反映,院(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国家奖学金评选由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竞评),审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诉裁决。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