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在当学年或评选过程中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奖学金、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取消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参加各种奖励评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年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及当学年所选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荣誉称号:
(一)党组织方面:
1.个人:
(1)百名优秀学生党员;
(2)优秀实习生党员;
(3)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
2.集体:
先进学生党支部。
(二)团组织方面:
1.个人:
(1)十佳共青团员;
(2)优秀共青团员;
(3)优秀共青团干部;
(4)明星会长、优秀会员;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2.集体:
(1)红旗团支部;
(2)优秀团日活动;
(3)明星社团、优秀社团;
(4)优秀实践团队。
(三)行政方面:
1.个人:
(1)三好学生;
(2)精神文明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5)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6)优秀实习学生;
(7)优秀实习学生干部
(8)优秀毕业生。
2.集体:
(1)先进班集体;
(2)五好寝室。
第七条 学校评定以下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年奖学金;
(四)优秀新生奖学金;
(五)社会和高校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各种奖励和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标准详见各具体评定实施办法。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学生党组织方面的奖励由组织部、各学生党总支牵头组织评审;团组织方面的奖励由校团委牵头组织评审;行政方面的奖励和各类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评审。
第十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和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布的各类评审条件及标准基础上,由个人或集体向各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经初评会议进行评选后将拟奖励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公示,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当年或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励或者奖学金:
(一)违反党纪、团纪或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学生手册其他文件中规定不能获得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