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我校共青团工作再上新台阶,学校团委每年将评选和表彰一批“十佳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日活动”等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凡在我校的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团支部均有评选资格。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十佳共青团员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格高尚,勇于探索,实事求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青年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
3.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积极参与团的活动,关心和支持团的工作;
4.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能力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校风学风建设等活动中具有主人翁精神,能发挥青年大学生的楷模示范作用;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年度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6.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
7.遵纪守法,注意维护大学生形象,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8.团龄在一年以上。
(二)优秀共青团员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格高尚,勇于探索,实事求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青年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
3.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积极参与团的活动,关心和支持团的工作;
4.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能力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校风学风建设等活动中具有主人翁精神,能发挥青年大学生的楷模示范作用;
5.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年级中等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6.遵纪守法,注意维护大学生形象,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7.团龄在一年以上。
(三)优秀共青团干部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格高尚,勇于探索,实事求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青年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
3.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积极参与团的活动,关心和支持团的工作;
4.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能力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校风学风建设等活动中具有主人翁精神,能发挥青年大学生的楷模示范作用;
5.热爱共青团工作,自省自励,作风扎实,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为团组织献计献策;
6.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在团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中以身作则,积极肯干,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成绩显著,在青年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
7.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年级中等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8.善于调动广大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团结同学,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于律己;
9.担任团干部工作一年以上。
(四)红旗团支部
1.团支部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认真开展发展团员、团员注册、团员管理、团员教育、团费收缴等工作;
2.支部建设好。切实履行团支部职责,遵守团的章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循民主程序按期换届,坚持“三会两制一课”、“推优入党”制度;
3.班子建设好,具有较强的战斗力、号召力和凝聚力,体现出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能创造性的开展形式多样且富有成效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理论学习和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5.团支委模范带头作用好,政治素质高,严于律己,工作作风扎实,团结协作强,成绩优良;
6.班风、学风端正,互帮互学,遵守纪律,学习成绩较好,支部无一团员受纪律处分;
7.在某方面有突出事迹,能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优秀团日活动
1.活动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延伸性强,具有思想性、教育性、时代性,贴近大学生生活,符合广大青年团员的素质培养需求和自身成才愿望
2.活动内容丰富,与活动主题紧密结合,思想积极向上,同学们关注度和参与度高,对同学在思想道德、身体素质、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较好的教育或锻炼意义,在引领、凝聚、服务同学方面有积极作用;
3.活动形式新颖,具创新性,思想积极向上,紧跟时代步伐,体现共青团特色和本支部特色;
4.活动涉及面广,且在学校产生较强的影响力,推动校园文化的的建设;
5.活动思想性强,有深度与创新意识,促进提升同学对团日活动的认识和思考;
6.参与活动的团员数不少于团支部团员总数的95%。
(六)明星社团
1.拥有完整、规范的社团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在上一学年积极开展特色活动,在学校有较大影响力;
3.社团资料保存较好,正常交接换届资料;
4.社团在上一学年无违纪现象;
5.社团规模达50人及以上;
6.会员流失率控制在10%以内;
7.成立时间达一年及以上;
8.社团不可同时拥有“明星社团”与“优秀社团”荣誉称号。
(七)优秀社团
1.拥有完整、规范的社团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在上一学年积极开展特色活动,在学校有一定影响影响力;
3.社团资料保存较好,正常交接换届资料;
4.社团在上一学年无违纪现象;
5.社团规模达30人及以上;
6.会员流失率控制在15%以内;
7.成立时间达一年及以上;
8.社团不可同时拥有“优秀社团”与“明星社团”荣誉称号。
(八)明星会长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格高尚,勇于探索,实事求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青年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
3.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服从校团委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安排,严格按照《川北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开展社团工作;
4.系统掌握学生社团干部应有的知识,对本社团职能有着深刻的认识,对现代科学管理知识有较多的了解;
5.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年级中等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6.会长任期必须达到一个学年。
(九)优秀会员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格高尚,勇于探索,实事求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青年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
3.工作积极主动,能处理好本社团内部的部门间、成员间的关系;
4.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无缺席本社团举办活动;
5.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年级中等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6.会员任期须满一学年。
(十)优秀实践团队
1.团队在校团委、各院(系)等学校相关部门已备案;
2.活动主题突出,形式新颖,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
3.团队成员之间团结、互助、友好,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团队精神;
4.活动紧扣时代脉搏,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被相关媒体采访报道;
5.有丰富的实践活动成果(如:调研报告、活动总结等)
(十一)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格高尚,勇于探索,实事求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青年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
3.按照学校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认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个人不低于1500字活动总结,;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年级中等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三条 评选比例
“十佳共青团员”评选10名,“红旗团支部”评选10个,“优秀团员”原则上为团员总数的10%,“优秀团干部”原则上为支委及以上团干部总数的10%,“优秀团日活动”各团总支推荐1—2个,“明星社团”为参评社团总数的10%,“优秀社团”为参评社团总数的20%,“明星会长”为参评社团总数的20%,“优秀会员”为参评会员总数的5%,“优秀实践团队”评选10支,“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10名。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自愿参评的集体或个人,在民主评议合格后,认真学习参评条件,向院(系)递交参评申请;
(三)院(系)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团委;
(四)校团委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发文表彰。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对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优秀会员、优秀实践团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十佳共青团员、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日活动、明星社团、明星会长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校内进行优秀事迹宣传。
第六条 注意事项
(一)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评优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将评优工作当作对全体学生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形式来抓;
(二)各项评选要在团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选产生;
(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优秀会员、优秀实践团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须填写推荐表一式两份,十佳共青团员、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日活动、明星社团、明星会长须填写推荐表一式两份和提交事迹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