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年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认真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参加文娱体育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4.在当学年或评审过程中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处罚者,不得享受学年奖学金。
(二)评选等级、标准和比例
1.学年奖学金分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共四个等次。
(1)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按学生人数的1%评选;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3%评选;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选;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按学生人数的7%评选。
2.每年9—11月份开展评选、表彰工作。
(三)评选办法
1.学年奖学金按规定比例以综合测评成绩和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为依据评选。
2.各院(系)学生科将初评名单报总支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并公示,最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3.学生缓考科目成绩在评选工作结束时报送的,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
1.评选对象:被学校录取并报到注册的新生。
2.评选比例:报到注册人数的1%。
3.奖励标准:1000元/人。
4.名额分配:各省(区、市)评选1人获得新生奖学金,其余名额在四川籍新生中评选(本科各院系评选1人,专科评选1人)。
5.评优方法:各省(区、市)按超过当地文、理科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多少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6.评选程序:新生报到入学后,由学生工作部(处)评选、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条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奖学金登记表》,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各院(系)将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号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校审批后,一次性发放奖学金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